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精神,持续深化本科教育改革,推进专业内涵建设,建立基于产出的评价改进机制,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相关专业认证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要求是指通过本科阶段的培养,学生在毕业时应当具备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是衡量学生能否毕业的学业基准。科学合理的毕业要求既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保证,又是构建课程体系,配置师资队伍、教学条件,制定教学质量标准和开展教学活动的逻辑依据。
第三条 毕业要求评价是从中观层面对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情况的评判,应遵循“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基本理念,包括合理性评价与达成情况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本科专业。
第二章 毕业要求评价工作机制
第五条 毕业要求评价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统筹安排全校评价工作,审定各学院(部)毕业要求评价实施细则,对各学院(部)毕业要求评价工作进行指导,总结、分析、反馈,推动落实持续改进工作;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持续改进效果进行跟踪;教务处、学生处、本科招生与就业处、团委等部门协同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院(部)是所办专业毕业要求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工作由学院(部)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价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评价小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评价实施细则;审定评价依据的合理性;组织数据收集、实施评价;撰写评价报告;审议评价报告;提出持续改进意见和措施并进行整改。学院(部)教学督导小组负责审查评价报告,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再跟踪、再评价、再改进。通过毕业要求评价,持续改进专业课程体系、人才培养过程、师资与教学条件资源配置,引导和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第三章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

第七条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旨在考查毕业要求是否依据培养目标制定并能很好支撑培养目标,是否能在教育教学中发挥“产出导向”作用。
1.评价依据。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国标》、专业认证标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专业毕业要求逐条分解与落实情况、学生毕业时毕业要求逐条达成情况等。
2.评价机构及责任人。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为牵头组织部门,学院(部)评价小组为评价实施组织机构。评价小组组长为评价工作第一责任人,专业负责人为评价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评价工作。
3.评价主体。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应届毕业生、专业教师、学院(部)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委员、学校相关部门和学院(部)管理人员、同行专家、学生实习实践单位领导、行业领域专家、行政主管部门专家等。
4.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毕业要求的制定是否有“反向设计”机制,是否满足专业认证通用标准,能否在广度和深度上覆盖认证标准;专业毕业要求对学生能力的分类描述是否能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预期的相关职业能力形成基础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点是否明确、合理、可衡量,指标点对应的教学环节(课程)是否能支撑“可衡量”;毕业要求是否符合专业人才培养定位并体现专业特色;用人单位、行业发展对人才需求与毕业要求所体现的毕业生潜在发展能力是否具有较高吻合度等。
5.评价方式。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主要采用内部评价,辅以外部评价作为参考,综合运用问卷调查、访谈、座谈和交流研讨等方式开展。内部评价主要收集学院(部)本科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专业教师、辅导员、应届毕业生等的评价意见;外部评价主要以函评或会评方式,邀请专业聘请的行业企业导师、实践基地指导教师以及专业认证、人力资源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等专家,通过审读和分析相关材料对毕业要求合理性作出整体判断。
6.评价周期。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周期一般为每2年1次,针对最近一版《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毕业要求进行评价。
7.评价结果及应用。评价完成后,由评价小组对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提出针对性的人才培养工作改进规划和举措,形成《专业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进行审议;再经学院(部)教学督导小组审查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评价结果作为修订新一版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毕业要求的依据,也可用来微调现行人才培养方案的专业毕业要求,进而优化、调整课程体系。评价结果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和渠道及时向全体教师、学生、利益相关方反馈。
第四章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

第八条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旨在考查毕业生的职业能力和素养是否达到毕业要求。
1.评价依据。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培养记录以及应届毕业生、任课教师、教育主管部门和实践基地单位等基于亲身体验和主观感受对专业毕业要求达成评价情况为依据。其中,人才培养方案包括毕业要求及其分解指标点、课程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矩阵;培养记录包括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点的各门课程(教学环节)的教学大纲、学生学习成果、课程目标达成评价结果等。
2.评价机构及责任人。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为牵头组织部门,学院(部)评价小组为评价实施组织机构。评价小组组长为评价工作第一责任人,专业负责人为评价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评价工作。
3.评价主体。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应届毕业生、专业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实习实践单位领导和指导教师等利益相关方。
4.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客观类评价和主观类评价。
(1)客观类评价。根据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点关键课程(教学环节)的课程目标达成评价结果及其支撑权重,计算出每一项毕业要求指标点所描述的知识、能力、素质的定量达成值,进而得出各项毕业要求的定量达成值。
(2)主观类评价。通过收集统计座谈访谈、问卷调查、非教学活动(如科研活动、各类比赛、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等)的参与程度等方面信息,形成对每一项毕业要求指标点或每一项毕业要求所描述的知识、能力、素质达成情况的定性评价结论。
5.评价方式。评价方式采用直接评价与间接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
(1)直接评价。是指通过课程(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和学习成效,结合该门课程对某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贡献度权重,计算得出某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达成值,再根据各个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达成值逐项计算出毕业要求的达成值。课程(教学环节)考核包括:期终考试等结果性评价;课堂表现测评、作业检测、单元测试、期中考核等过程性评价;技能考核、案例分析、设计展示、课程论文、专题报告、实验实训、学生成长档案袋等表现性评价;毕业论文(设计)、教育实践(见习、实习、研习)、专业实践等综合性评价。采取课程(教学环节)考核成绩评价方法的关键是要确保课程(教学环节)能够支撑毕业要求,课程考核内容、形式、标准能够反映对该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考查。
(2)间接评价方法。间接评价多为意见调查或自我陈述,包括座谈访谈、研讨分析、问卷调查等。如:应届本科毕业生的自我评价和教师评价;学生在校期间除课程教学环节以外的所有活动的评价,包括对学生参与科研训练、创新活动、课外竞赛、社会实践、志愿者活动、社会调查等课外活动的参与度进行的评价。
(3)其他方法。专业在保证数据有效可靠的前提下,还可以采用有代表性的标准化测验、学科专业竞赛、问卷调查和访谈等方法评价,作为前两种方法的补充。其中,问卷调查和访谈的主要内容是获取受访者对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的主观意见,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受访者对毕业要求各项能力重要性的认可度;二是毕业生在这些能力上表现和达成情况。调查对象为校外实践单位、行业专家、上级主管部门。
6.评价周期。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周期为每学年开展1次,对每届学生执行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毕业要求进行评价。
7.评价结果及应用。评价完成后,由评价小组对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提出针对性的人才培养工作改进规划和举措,形成《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进行审议;再经学院(部)教学督导小组审查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评价结果作为优化课程体系,改进人才培养过程,调整师资和教学条件配置的依据。评价结果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和渠道及时向全体教师、学生、利益相关方反馈。
第五章 评价监督与结论审核
第九条 为保证毕业要求评价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开展评价过程中,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应对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制(修)订过程、毕业要求评价过程进行指导,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过程和结果进行指导和审查,对调研问卷内容、访谈座谈提纲、调查对象选择等方面进行指导和审查。每次评价结束后,应由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组成检查组对毕业要求评价的过程材料及《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学校应定期对全校各专业毕业要求评价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六章 持续改进
第十条 校院(部)两级应制定将评价结果用于持续改进的制度与机制,明确评价结果向各相关方进行反馈的途径与方式。各专业依据反馈信息认真制定改进措施,形成改进措施清单,明确责任分工及完成时限,并严格落实,改进过程及效果应留有记录。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教学督导小组根据清单对改进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形成改进效果评价结论。
第十二条 学校应通过听课制度、教学检查制度、教学督导制度、学习事务委员会制度、主要教学环节专项评估制度,多途径搜集各学院(部)人才培养质量信息及改进实施情况,持续跟进监督和检验评价结果用于持续改进的成效,确保形成“评价—反馈—改进”的质量保障体系闭环,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 评价过程记录和评价报告要完整、可追踪,由学院(部)存档、学校备案,保存至少8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每年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定期修订,本次修订于2024年12月30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