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进一步加大教育教学督导制度实施力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教学督导是学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跟踪教学运行、指导教学环节、规范教学活动、稳定教学秩序、反馈教学信息、促进教学改革、指导教师成长、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在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由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工作。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督导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以下称“督导委员会”),是负责督导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与建设工作的专家组织,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对本科生、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和活动行使调查研究、检查、监督、指导、评价和提供咨询等职能。督导委员会由不超过25名(单数)的督导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均从督导委员会成员中产生。
第五条 校督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校教学建设督导、教学质量督导、实践教学督导、非全日制研究生教学督导等校专项工作督导组,其成员可以重复。工作时可设临时组长组织带领督导专家完成具体督导任务。
第六条 各学院根据专业设置和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设立院级教学督导员,在教学副院长领导下,对本单位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学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评价和提供咨询等。同时,院级教学督导员接受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领导,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
第七条 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对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织负有领导责任,须为校、院两级督导开展工作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
第三章 聘任
第八条 校、院督导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热心教学工作,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二)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廉洁自律。
(三)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高等教育的教学规律,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了解高校教改动态,熟悉学校本科生、研究生教育教学规章制度。
(四)原则上具有正高级职称,从事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15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有较强的教学研究能力,获得或主持过省级及以上教学奖励、项目等。专任教师须为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导师,近五年每学年至少主讲一门本科生课程(不少于32学时)。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够满足履行教育教学督导职责的要求。
第九条 校、院两级督导均实行聘任制,聘期3年,聘期考核合格者可连续聘任,聘期内实行年度考核。聘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者,可中途终止聘任。因工作需要增补督导的,可适时增补。校督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每年由学校教学督导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聘任。
校教学督导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校长
副组长:主管副校长
成 员:教务处处长、研究生院院长、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主任
第十条 校督导委员会成员由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本校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组成。采取个人自愿申请、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组织资格审查和遴选的方式确定建议人选,经学校教学督导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由学校聘任和管理。
第十一条 院级教学督导员由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本校在职人员组成,采取学院遴选并确定建议人选,报学校审批并发文聘任,由学院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打铁必须自身硬”,校、院两级教育教学督导队伍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在新一轮聘任工作开始前的两年内或上一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聘任,已经聘任的予以解聘。
(一)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其中一年考核不合格未进行整改或任何一个学期学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成绩较低的。
(二)本人被学校认定为教学事故的。
(三)作为指导教师指导的本科生毕业论文在教育部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或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教育部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
(四)有违反师德师风、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等行为,或受到学校党纪、政纪处分等情况的。
(五)不履行督导职责或不能正确履行督导职责并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从新一聘期开始聘任的校级督导年龄超过63周岁的或聘任的院级督导年龄超过58周岁的(以聘任时间为准)。
(七)其他不宜担任督导的情形。
第四章 工作职责及方式
第十三条 校督导委员会要研究国内外教育教学现状和动态,将其先进理念和经验引入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及时了解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情况,完善我校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的体制机制,指导院级教学督导开展工作;调查研究影响教学质量的关键因素,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对改进情况进行跟踪督查,为学校教育教学建言献策。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参与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对人才培养目标和方案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宣传符合我校办学定位要求的高等教育教学质量观,宣传学校教学管理和改革的有关精神。
(二)为教学质量标准和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提供咨询和指导。
(三)参加学校教研教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课内外教学环节等教学建设质量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组织专题研讨,形成研究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集中或个别反馈;督导对改进情况要进行跟踪,并定期督查整改情况。
(五)对学校教风、学风、考风、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教学秩序等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
(六)开展本科生、研究生教学专项检查和评价工作,包括主要教学环节的实施、各类教学文档、研究生中期考核等工作。
(七)对日常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进行检查和评价,尤其要对课堂的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及教师师德师风方面进行重点检查,对教学过程中违反《中共辽宁师范大学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情况及时向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反馈;了解教师授课效果以及学生课内外的学习情况,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情况等进行重点评价;对新办专业主讲教师、申报各类教学奖的任课教师、“新开课、开新课”的教师、重点建设课程授课教师等进行检查和评价。
(八)指导院级教学督导员开展工作,收集、整理学院教学信息,及时发现学院教学工作的亮点、创新点,认真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教学工作经验。
(九)定期编发《质量监控信息》等校内交流材料,定期开展交流研讨活动。
(十)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院级教学督导员的主要职责有:
(一)随时对本单位教师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等进行听课检查、指导。
(二)参与教学过程的常规检查,了解本单位的教学安排情况,重点检查教学大纲、教案、教学日历、教研活动等情况。
(三)配合学校教学工作重点,参加所在单位教学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推广好的经验,不定期抽查期末试卷、实习(实验)报告、毕业论文(设计)等,发现日常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影响教学质量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召开师生座谈会,收集和反馈本单位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五)参与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特别关注学生评价有争议的课程;参与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评价,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六)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学院领导、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和校督导委员会通报工作情况。
(七)完成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校督导委员会委派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督、导、评结合,以督、评为手段,以导为目的,通过多种工作方式,完成具体督导任务,具体工作方式有:
(一)实地巡查巡视。进入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随堂听课,巡视中期考核、论文答辩等环节,指导教学大赛等。
(二)组织会议。有计划地召开师生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定期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会议或交流研讨会,反馈、分析、总结督导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教学督导工作进行研讨。
(三)问卷调查。编制问卷向师生、毕业生或实践基地了解情况或意见。
(四)查阅资料。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普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查阅有关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和课程资料、学生作业、考核材料等教学文件。
(五)撰写报告。研究分析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普遍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建议,撰写督导报告。
(六)有利于工作开展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各单位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都应向督导专家开放,应主动邀请督导专家参加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工作会议,并配合和支持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如实提供相关文件、材料和情况。
第十七条 校督导委员会应结合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制定每学期和年度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并根据实施情况提交工作总结。院级教学督导员应结合校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和学院工作重点,制定每学期和年度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应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应恪守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对督导对象的评价结果,必须通过正式渠道向学校领导或相关部门反映,不得私自外传。督导对象如对督导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督导意见15日内向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提出申诉。
第五章 考核方式
第十九条 教学督导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基本工作量为:校督导委员会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2学时(含实践教学),院教学督导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6学时(含实践教学)。基本工作量之外的超额听课部分,每2学时折合成1学时计入年终教师教学工作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组织考核校督导委员会委员;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考核院级教学督导员。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量、工作完成质量、反馈跟踪情况、给学校或学院提出的建议情况、参加相关工作会议情况以及学院对教学督导工作情况的反馈等方面,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督导绩效工资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折算;连续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对其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 校、院两级督导在工作中,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工作细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每年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定期修订,本次修订于2024年12月30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