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大纲是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现培养目标要求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编写教材、组织教学、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和教学管理的重要依据。编制教学大纲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促进本科课程教学大纲的规范化、科学化,加强课程教学组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养方案中每门课程均应具有相应的教学大纲,无教学大纲的课程不得开课,每轮培养方案修订应同步更新课程教学大纲。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第三条 教学大纲的编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循高等教育教学基本规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践行“学生中心、成果导向、持续改进”基本理念,突出课程思政价值引领,加强教学方式方法改革,强化课程过程性考核评价,强化学生创新意识和能力培养,进一步明确课程目标及其对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的支撑作用,规范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和管理,充分发挥课程育人主阵地作用。
第四条 编制原则
1.课程定位与培养方案相统一。课程是达成毕业要求的基本单元,课程目标须有效支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毕业要求。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制须体现专业培养目标,符合该课程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晰课程目标,合理设计教学任务和教学要求,注意课程与课程之间的联系,避免与其他课程在内容上的重复。
2.科学性与先进性相统一。课程内容结构符合学生认知规律和成长规律,体现高等教育改革精神和时代要求,反映学科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教学内容与教学方式能够有效保证课程目标的实现。课程教学设计要体现教育教学理念的更新和转变,注重教学方式方法和考核评价方式的改革创新,强化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着力提升课程的高阶性、突出课程的创新性、增加课程的挑战度。以促进学生发展为中心,体现课程教学的有效性和先进性。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要充分分析课程的教学目标,注重教育思想和教学理念的更新、内容体系和教学方法的创新,在保持经典理论知识基本稳定的同时,教学案例与时俱进;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还要分析教学对象的特征,了解学习者的起点、能力和学习动机,从而保障教学目标的有效达成。
3.系统性与适应性相统一。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制要充分依据学科专业内在的逻辑关系,符合课程结构和教学计划的整体要求,课程内容编排贯彻“少而精”的原则,体系完整、科学合理,教学内容的深度、广度、难度与课程目标要求相匹配;能够有效激发学生内在潜力和学习动力,有效增强学生参与度和获得感。
4.价值塑造、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相统一。课程教学内容设计应加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教学,合理分配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课内教学与课外教学的学时学分比重,注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突出学生能力培养,特别是创新素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同时,充分挖掘课程中所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元素,有机融入课程教学全过程,实现价值塑造与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的有机统一。
5.多元化评价与过程性评价相统一。课程考核评价要科学合理客观,以激发学习动力和专业志趣为着力点,强化过程性评价和多元化评价。加强对课堂内外、线上线下学习评价,强化学生自主学习能力考核,拓宽课程学习的广度;丰富探究式、论文式、报告答辩式等评价方式,强化学生反思研究能力考核,提升课程学习的深度;加强开放式、综合性评价,提升课程学习的挑战性。
第三章 编制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课程教学大纲进行分类编制,具体分为理论课教学大纲、实验课教学大纲和集中实践环节教学大纲。理论课的实验环节超出16学时的,其实验环节原则上应单独制定教学大纲。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制定时,要充分体现学生实验操作技能、综合设计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并将实验安全教育列入教学大纲。
第六条 课程教学大纲应根据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各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并结合专业培养方案及本办法进行编制。所有使用马工程教材的课程,其教学大纲应按照马工程教材的内容进行制定。
第七条 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写要力求文字严谨、术语规范、要求明确、重点突出,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计量单位、标点符号等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第八条 理论课教学大纲的编制内容及要求
1.课程基本信息。包含课程名称、课程类别、课程性质、课程编码、考核方式、学分/学时、开课学期、适用专业、先修课、开课单位、课程团队负责人和教学团队教师等信息。其中,课程名称(包括中英文名称)、课程类别、课程性质、课程编码、考核方式、课程学分、学时要求应与专业培养方案有关内容一致。课程总学时应包括课堂讲授课学时、课程实验/实训课学时,专业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课堂讨论学时、习题学时、课外实践学时等。
2.课程简介。宏观角度概括本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地位及作用,对课程内容进行综合性描述。
3.课程目标。课程目标要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说明课程对实现该专业毕业要求所起的作用,明确学生学习本课程后在价值观、知识和能力等方面应达到的目标要求,一般包括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等三个方面,强化课程思政价值引领目标要求。
4.课程目标与毕业要求的支撑关系。每门课程要能够实现其在课程体系中的作用,明确建立课程目标与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关系。专业核心课均须对毕业要求发挥强支撑作用。
5.教学内容和学时分配。从宏观角度介绍本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分章(节/专题)列出标题及主要教学内容,明确各章(节/专题)教学内容、教学重难点和学时分配,明确教学内容与课程目标的对应关系;每章(节/专题)须明确教学目的要求及重点难点,按了解、理解、掌握、应用、创造等层次写明应达到的要求;混合式课程还须明确线上与线下教学内容和学时分配;如包含实验内容(包括计算机上机实验),还应单独对实验部分给出具体的实验项目、实验内容、基本要求、学时安排及考核要求;如有其他教学环节或选讲内容,也需做出说明。
6.教学策略与方法。体现本课程开展教学拟采用的各种教学方式和教学手段。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教师的引导作用,优化组合、合理运用多种教学手段,设计灵活多样的教学活动,注重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有效调动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
7.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针对课程目标合理设计考核环节、考核内容、考核细则、评分标准等,重视过程性评价(混合式教学课程须含线上教学过程评价和线下教学过程评价),清晰说明过程性评价的比例、评价内容与标准、实施方式。考核方式能够综合考评学生学习本门课程后应获得的各方面素质和能力,考核内容要能够覆盖课程全部课程目标,考核结果要能有效证明课程目标的达成。
8.授课教材、参考书目及其他学习资源。列出授课所使用的教材、教学参考书以及其他学习资源。所列教材及参考资料的书名、ISBN号、编者、出版社、出版时间、版次等应清晰、齐全、准确。要为学生的自主学习、研究性学习和其他学习需求提供有效的学习资料,包括相关的网络资源、电子读物、国内外参考教材、图书、期刊文献等。可以根据课程教学需要,提出使用的各种教具和现代化教育手段等。
第九条 实验课教学大纲的编制内容及要求
1.课程基本信息。包含课程名称、课程类别、课程性质、课程编码、考核方式、课程属性、学分/学时、先修课程、适用专业、开课学期、开课单位、课程团队负责人和教学团队教师等信息。
2.实验课程简介。从宏观角度概括本实验课程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地位及作用,课程属性(独立设课、非独立设课)以及与其他相关课程的关系,对课程内容进行综合性描述。
3.实验课程教学目标。说明通过实验教学,学生在实验技能、科学思维、问题解决能力和科学素养等方面应达到的目标要求。
4.课程目标与毕业要求的支撑关系。课程要能够实现其在课程体系中的作用,明确建立课程目标与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关系,每门课程均须对毕业要求发挥强支撑作用。
5.实验项目及学时分配
(1)实验项目设置要注意内容更新,体系科学合理,适当减少基础性(演示性、验证性)实验,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比例,保证每门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至少有1个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2)实验项目名称要准确规范,学时分配合计数要与实验总学时相同或大于实验总学时数(其中超出的学时数可为选开实验)。
(3)实验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演示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等实验。
演示性实验:为便于学生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以直观演示的形式,使学生了解其事物的形态结构和相互关系、变化过程及其规律的实验过程。
验证性实验:以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掌握实验方法与技能为目的,验证某一原理、理论或结论,以学生为具体实验操作主体,通过现象衍变观察、数据记录、计算、分析,直至得出被验证的原理、理论或结论的实验过程。
综合性实验: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课程知识的实验。
设计性实验: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
6.实验项目教学内容。明确每个实验项目的实验目的、实验内容、主要仪器、教学方式、实验报告要求、预习要求及实验安全教育内容等。
7.实验课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
8.实验教材及主要参考书。列出教材及参考资料的名称、ISBN号、编者、出版社、出版时间、版次等信息。也可根据教学需要合理提供其他教学资源。
第十条 集中实践类课程教学大纲编制内容及要求
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集中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包括军训与军事技能、专业(教育)实践与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及各教学单位自主设置的其他实践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大纲编写内容主要包括课程基本信息、课程目标、教学内容及进度安排、组织方式及教学要求、考核方式与评价标准、教材及主要参考资料等。
第十一条 学校提供各类课程教学大纲规范性体例,各类课程教学大纲应尽量与体例相统一。各教学单位也可根据自身学科专业特点,对提供的体例进行适当修改,但必须保持专业内格式的统一。
第四章 编制管理
第十二条 组织与实施机构
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提出编制课程教学大纲的原则、内容及规格要求,指导各教学单位编制教学大纲,审批课程教学大纲,抽查教学大纲执行情况。各开课单位是教学大纲管理的主体,主管本科教学副院(部)长(领导)统筹负责本单位各类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基层教学组织是课程教学大纲制定的责任主体,根据学校和学院(部)的课程教学大纲管理要求,组织教师具体编制、执行课程教学大纲,提出大纲修订和变更申请。
第十三条 专业课教学大纲制定、修订、审定程序
1.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后,由学院(部)成立本科课程教学大纲编制领导小组,应召开工作布置会,明确工作要求,安排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组织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的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的课程名称等基本信息必须与人才培养方案完全相符。如不同专业同一门课程学分不同、要求不同,应分别制定相应的课程教学大纲。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要单独制定课程教学大纲。
2.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组织本课程组教师编制所承担课程的教学大纲,经过邀请专家论证、课程组教师充分研讨后,由课程负责人主笔编写教学大纲,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明确对应毕业要求。明确培养方案中毕业要求分解的具体指标点,找寻本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
(2)科学确定课程目标。依据毕业要求指标点确定课程目标,厘清课程目标与毕业要求的联系;
(3)精心设计课程内容。依据课程目标设计课程内容,确定合适的教学方法、重点难点等,确保课程目标的有效达成;
(4)合理选取考核方式。依据课程目标和课程内容,选取能够检验课程目标达成度的考核方式。
3.每门课程在开课前必须制定完备的课程教学大纲,没有教学大纲的课程,一律不得开课。凡学时学分有调整、内容有较大变动的课程,须修订课程教学大纲。
4.课程所属学院(部)负责课程教学大纲的审核工作。经专业负责人初审、单位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或其他相关机构审核通过、学院(部)主管领导审定后,方可实施。审核、审定应重点加强政治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和立德树人要求)、科学性(是否符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基本规律)、符合度(是否能有效支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目标)的审查。
5.课程教学大纲审定后,各学院(部)分管教学副院(部)长审批后将电子版分课程上传至认证管理系统,并将纸质版分专业汇编成册,报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公共必修课由开课单位课程团队负责人结合课程在各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与学生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或专业负责人进行商榷,研制适用的课程教学大纲,经开课单位和学生所在单位联合论证、开课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教务处和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审定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跨学院(部)开设课程由学生所在单位专业负责人与开课单位课程团队负责人根据专业人才培养需求商榷课程目标及主要内容,由课程团队负责人研制课程教学大纲,并经学生所在学院(部)专业负责人初审、单位教学委员会或其他相关机构审核通过、学院(部)主管领导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外聘教师、兼职教师及外籍教师承担的课程(含承担部分章节),由课程团队负责人研制课程教学大纲,审核程序参照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七条 课程教学大纲应做到任课教师人手一份,教师在上课前应及时掌握教学大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按照教学大纲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和教学内容,开展教学活动,组织考核评价,实现课程目标。教学大纲须在课程第一堂课时向学生进行介绍说明,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 执行、评价和改进
第十八条 执行要求
1.课程教学大纲经审批备案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学院(部)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活动,教师在教学中应严格执行大纲,校院(部)两级教学督导应按课程教学大纲实施教学检查和评估活动。
2.经审批备案后的课程教学大纲是教师开展课堂教学的依据,教师在开课前须掌握、熟悉课程教学大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并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备课和教学准备,学生应该知悉课程教学大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3.依据教育教学改革趋势和学科专业的发展变化需要,课程教学大纲可进行适当调整。课程教学大纲调整原则上由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修订程序按照本方案执行。
4.各单位在执行教学大纲遇到问题时应及时向单位相关负责人或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反馈,妥善解决相关问题。课程大纲执行过程中和课程结束后,各单位应广泛收集上课学生、任课教师等利益相关方对课程教学内容、教学环节、教学进度及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对教学大纲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评价和改进
1.评价依据。依据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建设要求,以及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的课程教学要求。
2.评价内容。课程实施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教学大纲的合理性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课程目标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关系是否明确,课程内容、教学方法是否支撑课程目标实现,考核方法和成绩评定是否证明课程目标的达成等。在修订培养方案前,必修课程至少开展1次课程教学大纲合理性评价。
3.评价责任人和参与人员。课程教学大纲的评价责任人为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参与者包括本专业学生、课程组教师、学院(部)教学督导、学院(部)管理人员、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等相关代表。全校性公共课程评价由教务处牵头组织实施。
4.评价方法。各评价主体在正式评价前需确认采用评价方法的合理性。具体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反思自查、调研分析、咨询研讨、交流研讨、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
5.评价结果。各基层教学组织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报告,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由学院(部)存档。
6.结果应用。检查、评价、抽查结果将纳入学院(部)目标考核、教师评优评奖参考范围;任课教师如违反课程教学大纲编制、执行的规定,学校将视情况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问题改进。课程教学大纲评价结果将作为问题改进的重要依据。原则上课程教学大纲应与人才培养方案同步修订,对于亟需修订的内容,经学院(部)同意后可提前修订。
第二十条 课程教学大纲属于学校教学基本文件,由基层教学组织、各教学单位及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教务处分别保管,并根据学校教学档案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第二十一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重要的教学档案,学校将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制与管理纳入课程教学审核、专业评估、专业认证、审核评估等各级各类教学考核工作中,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每年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定期修订,本次修订于2024年12月30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