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精神,持续深化本科教育改革,推进专业和课程内涵建设,建立基于产出的评价改进机制,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相关专业认证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是人才培养的核心要素,是达成毕业要求的基本单元。课程目标是对学生通过课程学习后,期望在知识、能力和素养等方面达到程度的规定,是教师确定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考核内容和方式的依据。设置详细、合理且易于测量的课程目标是专业和教师关注的重点,也是学校确保教育质量的重要抓手。
第三条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遵循“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基本理念。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是对课程与教学环节、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的有效监控,其评价结果是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和持续改进教学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本科专业。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统筹安排全校评价工作,审定各学院(部)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实施细则,对各学院(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总结、分析、反馈,推动落实持续改进工作;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持续改进效果进行跟踪;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等部门和各学院(部)协同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院(部)是所办专业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工作由学院(部)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价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评价小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评价实施细则;审定评价依据的合理性;组织数据收集、实施评价;撰写评价报告;审议评价报告;提出持续改进意见和措施并进行整改。学院(部)教学督导小组负责审查评价报告。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再跟踪、再评价、再改进。通过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持续改进课程教学工作,引导和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第三章 评价实施

第七条 评价依据。主要包括:
1.课程教学大纲中的课程目标;
2.课程目标与毕业要求指标点的对应关系;
3.支撑课程目标达成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考核内容与方式;
4.课程教学大纲中规定的课程目标达成评价计算方法;
5.课程各考核环节记录文档,包括期末考试等结果性考核环节,课堂检测、课堂讨论、课后作业、实验报告、小论文、文献翻译、作品展示等过程性考核环节的定量或定性考核数据和资料;
6.课程结束时对学生课程学习效果情况进行问卷调查的数据和资料;
7.能反映课程目标达成的其他数据和资料。
第八条 评价机构及责任人。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为牵头组织部门,学院(部)评价小组为评价实施组织机构。专业负责人为课程评价的第一责任人,课程(课程团队)负责人为评价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评价工作。学院(部)教学管理人员和相关任课教师参与并配合评价工作。
第九条 评价对象和评价主体。各专业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对象是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开出的所有课程,重点是高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点的必修课程。评价主体主要包括学生、全体任课教师、学院(部)教学督导及管理人员、校内外专家等。
第十条 评价方法。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要采用直接评价方法和间接评价方法。直接评价方法是基于课程考核结果的直接的定量评价法,包括期末考试等结果性评价,课堂表现测评、作业检测、单元测试、期中考核等过程性评价,技能考核、案例分析、设计展示、课程论文、专题报告、实验实训、学生成长档案等表现性评价,毕业论文(设计)、教育实践(见习、实习、研习)、专业实践等综合性评价;间接评价方法是基于问卷调查、学生访谈、课程及大纲分析等的定性评价法。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应综合直接评价与间接评价结果得出。
1.定量评价法
定量评价法的数据来源为课程教学大纲中支撑课程目标的各考核环节的考核结果,若课程目标i的达成情况由N个考核点支撑,设第j个考核点的总分为Sj,学生平均分为Aj,权值为Wj,那么课程目标i的达成情况评价值按下式计算:

式中,支撑课程目标i达成情况的所有考核点的权值之和为1,即:

2.定性评价法
定性评价法主要包括问卷法、座谈交流法、专家评价法等。课程负责人需通过定性评价法掌握课程目标达成情况,了解学生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的认可度,思考同行专家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的评价与意见,及时总结并持续改进。
第十一条 评价步骤。
1.课程负责人组织课程组制定课程教学大纲,通过集体研讨对课程目标进行分解,每一个课程目标都对应支撑一个毕业要求指标点,设计该课程学习的主要环节,确定各环节对应课程目标的支撑权重,支撑权重和为1。
2.依照课程教学大纲开展课程教学及考核工作,开展课程考核的合理性审核。
3.根据课程高阶性以及本专业近3年的成绩平均数,设置课程目标的达成度期望值。
4.课程考核结束后,课程负责人负责汇总各教学班的考核数据,根据各考核环节认真确定支撑课程目标达成情况的考核点及其权重值,并充分说明支撑理由,计算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值;同时采用定性评价法进行分析与总结。
5.课程负责人依据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结果,认真分析和总结课程教学各环节的实际效果,发现课程教学的短板,拟定课程教学持续改进的方案,撰写《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分析及持续改进报告》,并依次由学院(部)评价小组、教学督导小组审核。《评价报告》要准确分析课程教学现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持续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评价周期。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每学期开展1次。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及应用。评价完成后,课程负责人依据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结果,认真分析和总结影响各项课程目标达成的因素,梳理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与短板,针对问题原因拟定课程教学改进措施,撰写《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分析及持续改进报告》。专业负责人汇总整理本专业所有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报告,提交评价小组审核和教学督导小组审查。审核通过的报告提交学院(部),审核不通过的报告需要重新修改。评价结果作为专业开展课程体系合理性和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检验教学改革成效,推进课程内涵建设和教师有针对性改进相应教学环节,调整和更新教学内容,改进课堂教学方法,改革考核内容方式等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和渠道及时向全体教师、学生、利益相关方和相关部门反馈。
第四章 评价监督与结论审核
第十四条 为保证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开展评价过程中,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应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过程和结果进行指导和抽查检验。每次评价结束后,应由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组成检查组采取调阅学院(部)教学管理存档资料、课程存档资料的方式进行抽查,评价学院(部)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的组织实施是否规范,是否纳入课程教学的必备环节,评价的数据来源是否规范合理,评价的结果是否应用于课程质量的持续改进,持续改进的结果是否明确可衡量。同时,对全校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五章 持续改进
第十五条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是课程教学活动的必要环节,校院(部)两级应制定将评价结果用于持续改进的制度与机制,明确评价结果向各相关方进行反馈的途径与方式。任课教师、课程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应依据反馈信息认真制定改进措施,形成改进措施清单,明确责任分工及完成时限,并严格落实,改进过程及效果应留有记录。
第十六条 各学院(部)教学督导小组根据清单对改进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形成改进效果评价结论。
第十七条 学校应通过听课制度、教学检查制度、教学督导制度、学习事务委员会制度、主要教学环节专项评估制度,多途径搜集各学院(部)人才培养质量信息及改进实施情况,持续跟进监督和检验评价结果用于持续改进的成效,确保形成“评价—反馈—改进”的质量保障体系闭环,不断改进课程教学以及评估方法。
第十八条 评价过程记录和评价报告要完整、可追踪,由学院(部)存档,保存至少8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每年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定期修订,本次修订于2024年12月30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