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精神,持续深化本科教育改革,推进专业和课程内涵建设,建立基于产出导向的专业课程体系,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相关专业认证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是人才培养的核心要素,是支撑毕业要求达成的基本单元,是专业建设的基础,反映专业办学的水平。课程设置必须能够有效支撑培养目标、毕业要求的达成。开展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的目的是促进专业课程体系持续改进,确保整个课程体系能够覆盖所有毕业要求,每门课程能够实现其在课程体系中的作用,支撑其对应的毕业要求指标点达成。
第三条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基本理念。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本科专业。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统筹安排全校评价工作,审定各学院(部)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实施细则,对各学院(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总结、分析、反馈,推动落实持续改进工作;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持续改进效果进行跟踪;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等部门和各学院(部)协同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院(部)是所办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工作由学院(部)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价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评价小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评价实施细则;审定评价依据的合理性;组织数据收集、实施评价;撰写评价报告;审议评价报告;提出持续改进意见和措施并进行整改。学院(部)教学督导小组负责审查评价报告,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再跟踪、再评价、再改进。通过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持续优化专业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过程,更好地支撑毕业要求和培养目标的达成。
第三章 评价实施
第七条 评价依据。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专业认证标准、专业人才培养的有关规定,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指导意见、专业办学定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近4年的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结果等为评价依据。
第八条 评价机构及责任人。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为牵头组织部门,学院(部)评价小组为评价实施组织机构。评价小组组长为评价工作第一责任人,专业负责人为评价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评价工作。
第九条 评价主体。涵盖专业负责人、课程负责人、辅导员、毕业生、学院(部)教学督导、同行专家、用人单位领导、学生实习实践单位专家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条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能否合理支撑所有的毕业要求,课程教学能否落实相关毕业要求的支撑任务,课程考核能否证明相关毕业要求的达成情况。
第十一条 评价方法。主要采用两种方法:一是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过程中,为检验课程体系和教学大纲修订质量而开展的审核式评价;二是基于毕业要求达成情况对现行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和教学大纲开展的诊断式评价。
第十二条 课程体系合理性审核式评价。
(一)课程设置的评价
1.课程体系设计的系统性。课程体系设计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和教学规律,各类课程的学分比例恰当,必修课先修后续关系合理,具有系统性。
2.课程设置与相关标准的符合度。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专业认证标准、专业人才培养的有关规定、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指导意见要求设置课程;人才培养方案中各类课程所占学分比例达到相关文件或标准要求。
3.课程体系对毕业要求及其指标点支撑关系的合理性。
(1)课程支撑毕业要求矩阵布局合理。每项毕业要求都有合理的课程支撑,没有明显的薄弱环节。
(2)强支撑课程明确。每项毕业要求都有强支撑的课程(H),专业核心课程与重要实践性环节应体现重要支撑作用。
(3)课程的支撑任务明确。有详细的课程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点的任务矩阵。每门课程的支撑任务细化到课程目标,任务分配与课程内容、教学方式方法、考核内容方式合理匹配。
4.行业领域专家在课程体系设计中的参与度。课程体系设计与修订中行业领域专家有实质性参与;专家有明确的参与形式和任务分工,有详实的参与过程和专家意见记录;有专家意见汇总分析及采用结果报告。
5.评价改进措施有效性。将近4年本专业学生毕业要求达成情况作为设置课程体系和修订教学大纲的依据,针对影响毕业要求达成的每个问题有合理有效的改进措施。
(二)课程教学大纲的评价
1.课程目标设计的合理性
(1)教学大纲中有明确的课程目标,课程目标的表述能够体现学生通过课程学习所获得的知识、能力、素质和价值观。课程目标内容不重复,区分度高,可衡量。
(2)课程目标与该课程所支撑的毕业要求指标点有清晰合理的对应关系,对应关系一般为“一对一”。
2.课程教学对课程目标的支撑性
(1)课程教学内容与课程目标合理衔接,教学内容的深度与广度及课时分配与课程目标要求相匹配。
(2)课程的教学组织和教学方法符合专业和课程特点,有助于课程目标的实现。
3.课程考核对课程目标达成的检验性
(1)课程考核的内容围绕课程目标设计,能体现学生相关知识、能力、素质的达成情况。
(2)课程考核方式适合考核内容,有助于验证课程目标的达成情况。
(3)课程考核的评分标准明确。各种考核方式均有针对课程目标设计的评分标准,及格标准能体现课程目标达成的“底线”,评分结果能够客观反映课程目标的达成情况。
4.课程教学大纲修订合理性评价
(1)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任务分配为修订的依据,同时参考近4年学生成绩分析与课程目标达成情况。
(2)修订内容与促进课程目标达成的关系有合理的描述。
(3)课程教学大纲的修订有不少于2名同行专家或行业领域专家的反馈意见,有学生等利益相关方代表的反馈意见,有专家、利益相关方代表反馈意见表以及各方意见汇总分析及采用结果的报告。
第十三条 课程体系合理性诊断式评价。
诊断式评价主要依据专业毕业要求指标点达成情况,对现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体系以及课程教学大纲进行评价,以此分析查找课程设置、教学大纲和课程教学中影响毕业要求达成的主要因素,为课程体系优化和教学大纲修订提供依据。
(一)毕业要求指标点分解的合理性评价。选取达成度低的毕业要求项(达成度≤期望值),对该项毕业要求指标点分解的合理性和分解依据的准确性进行分析评价。
(二)核心课程对毕业要求指标点达成的支持性评价。选取达成度低的毕业要求指标点(达成度≤期望值),对高支撑该项毕业要求指标点所有核心课程的支撑合理性和权重进行评价。
(三)课程教学大纲对毕业要求达成的影响性评价。选取影响毕业要求达成的核心课程(支撑贡献度为H),对课程教学大纲的以下内容进行评价:
1.课程教学大纲中课程目标的明确性,即课程目标与所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点的对应程度;
2.课程教学内容与课程目标对接的紧密性,即深度、广度及课时分配与课程目标要求的匹配性;
3.教学组织和教学方式与专业、课程特点的符合性,即对课程目标实现的保障性;
4.考核内容对课程目标的覆盖度、考核方式与考核内容特点的符合性、评分标准的准确性、考核结果的有效性等。
第十四条 评价周期。每2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及应用。评价完成后,由评价小组对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审核式评价结果为“合格”,专业方可执行课程设置和教学大纲;结果为“不合格”,则要重新修订完善课程设置和教学大纲,直至评价结果为“合格”为止。评价小组要对评价结果进行交叉对比、综合分析形成《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分析报告》,并对评价报告进行审议;再经学院(部)教学督导小组审查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评价结果作为优化课程体系、修订课程教学大纲、精准课程与毕业要求指标点对应支撑关系以及促进专业内涵建设、打造优质课程的依据。课程体系调整每2年可微调一次,每4年全面调整一次。评价结果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和渠道及时向全体教师、学生、利益相关方和相关部门反馈。
第四章 评价监督与结论审核
第十六条 为保证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开展评价过程中,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应对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制(修)订过程、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过程进行指导,对调研问卷内容、访谈座谈提纲、调查对象选择等方面进行指导和审查。每次评价结束后,应由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组成检查组对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的过程材料及其《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学校应定期对全校各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五章 持续改进
第十七条 校院(部)两级应制定和明确将评价结果用于持续改进的制度与机制,明确评价结果向各相关方进行反馈的途径与方式。各专业依据反馈信息认真制定改进措施,形成改进措施清单,明确责任分工及完成时限,并严格落实,改进过程及效果应留有记录。
第十八条 各学院(部)教学督导小组根据清单对改进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形成改进效果评价结论。
第十九条 学校应通过听课制度、教学检查制度、教学督导制度、学习事务委员会制度、主要教学环节专项评估制度,多途径搜集各学院(部)人才培养质量信息及改进实施情况,持续跟进监督和检验评价结果用于持续改进的成效,确保形成“评价—反馈—改进”的质量保障体系闭环,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条 评价过程记录和评价报告要完整、可追踪,由学院(部)存档、学校备案,保存至少8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每年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定期修订,本次修订于2024年12月30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