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精神,持续深化本科教育改革,推进专业内涵建设,建立基于产出的评价改进机制,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相关专业认证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目标是专业建设的灵魂和核心,处于人才培养体系最顶层,是专业人才培养的要求和标准,预期了学生毕业5年左右在岗位领域具有的专业技能与职业素养、能够达成的专业成就及显现的职业发展潜力和竞争力。人才培养目标是专业人才培养的主要依据,统领人才培养全过程各环节。
第三条 人才培养目标评价是从宏观层面对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情况的评判,应遵循“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基本理念,包括合理性评价和达成情况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本科专业。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人才培养目标评价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统筹安排全校评价工作,审定各学院(部)人才培养目标评价实施细则,对各学院(部)人才培养目标评价工作进行指导,总结、分析和反馈,推动落实持续改进工作。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对评价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持续改进效果进行跟踪;教务处、学生处、本科招生与就业处、团委等职能部门协同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院(部)是所办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组建“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价小组”)具体负责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评价小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评价实施细则;确定评价依据的合理性;组织数据收集,实施评价;撰写评价报告,审议评价报告;提出持续改进意见和措施并进行整改。学院(部)教学督导小组负责审查评价报告,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再跟踪、再评价、再改进。通过人才培养目标评价,持续改进人才培养工作,引导和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第三章 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
第七条 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旨在考查培养目标是否面向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总目标,体现专业办学定位和特色,体现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1.评价依据。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专业认证标准为根本依据,以学校人才培养定位及专业培养特色为内部依据,以经济社会发展、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需求以及校友主流职业发展对学校教育的需求为外部依据。
2.评价机构及责任人。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为牵头组织部门,学院(部)评价小组为评价实施组织机构。评价小组组长为评价工作第一责任人,专业负责人为评价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评价工作。
3.评价主体。评价主体涵盖毕业5年左右的毕业生校友、用人单位领导、行政主管部门、学生实习实践单位和行业企业专家、学生家长等利益相关方。
4.评价方式。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主要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外部评价方式。各专业在学校和学院(部)的统一部署下,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交流座谈等多种方式,定期面向毕业生、用人单位开展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用人单位人才需求调查以及专业现行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的认同度调查。同时,应召开同行专家、行业企业专家、行政主管部门、学生家长座谈交流会,针对现行培养目标是否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教育发展、行业和技术发展需求,是否符合教育部门、企业行业等相关领域对人才的需求等内容进行研讨,并形成会议纪要。
5.评价周期。每2年一次。
6.评价结果及应用。评价完成后,由评价小组对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提出针对性的人才培养工作改进规划和举措,形成《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进行审议;再经学院(部)教学督导小组审查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评价结果应作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修订的重要依据,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和渠道向全体教师、利益相关方反馈。
第四章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八条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旨在考查毕业5年左右的毕业生在社会和专业领域的发展预期是否达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
1.评价依据。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专业认证标准为根本依据,以毕业生跟踪反馈、用人单位等社会评价为具体依据。
2.评价机构及责任人。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为牵头组织部门,学院(部)评价小组为评价实施组织机构。评价小组组长为评价工作第一责任人,专业负责人为评价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评价工作。
3.评价主体。评价主体涵盖毕业5年左右的毕业生校友、用人单位领导、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企业的专家等利益相关方。
4.评价方式。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要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外部评价方式。可以通过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配合学校组织开展。
(1)毕业生跟踪反馈。毕业生跟踪反馈的调查对象主要指毕业5年左右的毕业生。在学校牵头部门指导下,学院(部)评价小组可以组织专业根据现行的培养目标设计调查问卷和访谈座谈提纲,问卷和提纲的内容应易于理解与回答,且反馈的信息有助于客观分析培养目标达成情况;各专业也可以召开校友座谈会,了解和掌握毕业5年左右的毕业生的职业发展状况。毕业生跟踪反馈工作应依托相应的信息化工具或管理平台,构建相对稳定可靠的毕业生沟通和联系渠道,按期按需开展毕业生跟踪反馈的调研工作。
(2)社会评价。社会评价主要指用人单位等利益相关方的评价。学院(部)评价小组可以组织各专业选取有代表性的用人单位以及关系密切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走访、座谈,收集反馈毕业生工作现状及能力发展现状;也可以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开展调研工作,将本专业培养目标分解为利益相关方对毕业生评价的若干问题,并对反馈的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学校和学院(部)应与具有代表性的用人单位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行业组织等保持长期稳定的联系,为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工作搭建平台。
5.评价周期。每2年一次。
6.评价结果及运用。评价完成后,由评价小组对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提出针对性的人才培养工作改进规划和举措,形成《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进行审议;再经学院(部)教学督导小组审查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评价结果应用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课程结构的改进,并作为专业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和渠道及时向全体教师、利益相关方反馈。
第五章 评价监督与结论审核
第九条 为保证人才培养目标评价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开展评价过程中,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应对调研问卷内容、访谈座谈提纲、调查对象选择等方面进行审查和指导。每次评价结束后,应由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组成检查组,对培养目标评价的过程材料及《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学校应定期对全校人才培养目标评价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六章 持续改进
第十条 校院(部)两级应制定将评价结果用于持续改进的制度与机制,明确评价结果向各相关方进行反馈的途径与方式。各专业依据反馈信息认真制定改进措施,形成改进措施清单,明确责任分工及完成时限,并严格落实,改进过程及效果应留有记录。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教学督导小组根据清单对改进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形成改进效果评价结论。
第十二条 学校应通过听课制度、教学检查制度、教学督导制度、学习事务委员会制度、主要教学环节专项评估制度,多途径搜集各学院(部)人才培养质量信息及改进实施情况,持续跟进监督和检验评价结果用于持续改进的成效,确保形成“评价—反馈—改进”的质量保障体系闭环,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 评价过程记录和评价报告要完整、可追踪,由学院(部)存档、学校备案,保存至少8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每年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定期修订,本次修订于2024年12月30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