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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评价管理与实施办法

2024-12-31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精神持续深化本科教育改革推进专业内涵建设建立基于产出的评价改进机制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相关专业认证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目标是专业建设的灵魂和核心处于人才培养体系最顶层是专业人才培养的要求和标准预期了学生毕业5年左右在岗位领域具有的专业技能与职业素养能够达成的专业成就及显现的职业发展潜力和竞争力人才培养目标是专业人才培养的主要依据统领人才培养全过程各环节

第三条 人才培养目标评价是从宏观层面对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情况的评判应遵循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基本理念包括合理性评价和达成情况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本科专业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人才培养目标评价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统筹安排全校评价工作审定各学院人才培养目标评价实施细则对各学院人才培养目标评价工作进行指导总结分析反馈推动落实持续改进工作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对评价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持续改进效果进行跟教务处学生处本科招生与就业处团委等职能部门协同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院是所办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组建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价小组”)具体负责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评价小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评价实施细则确定评价依据的合理性组织数据收集实施评价撰写评价报告审议评价报告提出持续改进意见和措施并进行整改学院教学督导小组负责审查评价报告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再跟踪再评价再改进通过人才培养目标评价持续改进人才培养工作引导和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第三章 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

第七条 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旨在考查培养目标是否面向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总目标体现专业办学定位和特色体现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1.评价依据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专业认证标准为根本依据学校人才培养定位及专业培养特色为内部依据以经济社会发展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需求以及校友主流职业发展对学校教育的需求为外部依据

2.评价机构及责任人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为牵头组织部门学院评价小组为评价实施组织机构评价小组组长为评价工作第一责任人专业负责人为评价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评价工作

3.评价主体评价主体涵盖毕业5年左右的毕业生校友用人单位领导行政主管部门学生实习实践单位和行业企业专家学生家长等利益相关方

4.评价方式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主要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外部评价方式各专业在学校和学院的统一部署下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交流座谈等多种方式定期面向毕业生用人单位开展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用人单位人才需求调查以及专业现行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的认同度调查同时应召开同行专家行业企业专家行政主管部门学生家长座谈交流会针对现行培养目标是否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教育发展行业和技术发展需求是否符合教育部门企业行业等相关领域对人才的需求等内容进行研讨并形成会议纪要

5.评价周期2年一次

6.评价结果及应用评价完成后由评价小组对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提出针对性的人才培养工作改进规划和举措形成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进行审议再经学院教学督导小组审查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评价结果应作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修订的重要依据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和渠道向全体教师利益相关方反馈

第四章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八条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旨在考查毕业5年左右的毕业生在社会和专业领域的发展预期是否达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

1.评价依据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专业认证标准为根本依据毕业生跟踪反馈用人单位等社会评价为具体依据

2.评价机构及责任人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为牵头组织部门学院评价小组为评价实施组织机构评价小组组长为评价工作第一责任人专业负责人为评价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评价工作

3.评价主体评价主体涵盖毕业5年左右的毕业生校友用人单位领导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企业的专家等利益相关方

4.评价方式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要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外部评价方式可以通过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配合学校组织开展

1毕业生跟踪反馈毕业生跟踪反馈的调查对象主要指毕业5年左右的毕业生在学校牵头部门指导下学院评价小组可以组织专业根据现行的培养目标设计调查问卷和访谈座谈提纲问卷和提纲的内容应易于理解与回答且反馈的信息有助于客观分析培养目标达成情况各专业也可以召开校友座谈会了解和掌握毕业5年左右的毕业生的职业发展状况毕业生跟踪反馈工作应依托相应的信息化工具或管理平台建相对稳定可靠的毕业生沟通和联系渠道按期按需开展毕业生跟踪反馈的调研工作

2社会评价社会评价主要指用人单位等利益相关方的评价学院评价小组可以组织各专业选取有代表性的用人单位以及关系密切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走访座谈收集反馈毕业生工作现状及能力发展现状也可以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开展调研工作将本专业培养目标分解为利益相关方对毕业生评价的若干问题并对反馈的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学校和学院应与具有代表性的用人单位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行业组织等保持长期稳定的联系为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工作搭建平台

5.评价周期2年一次

6.评价结果及运用评价完成后由评价小组对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提出针对性的人才培养工作改进规划和举措形成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报告》,对评价报告进行审再经学院教学督导小组审查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评价结果应用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课程结构的改进并作为专业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和渠道及时向全体教师利益相关方反馈

第五章 评价监督与结论审核

第九条 为保证人才培养目标评价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开展评价过程中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应对调研问卷内容访谈座谈提纲调查对象选择等方面进行审查和指导每次评价结束后应由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组成检查组对培养目标评价的过程材料及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学校应定期对全校人才培养目标评价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六章 持续改进

第十条 校院(部)两级应制定将评价结果用于持续改进的制度与机制明确评价结果向各相关方进行反馈的途径与方式各专业依据反馈信息认真制定改进措施形成改进措施清单明确责任分工及完成时限严格落实改进过程及效果应留有记录

第十一条 各学院教学督导小组根据清单对改进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并形成改进效果评价结论

第十二条 学校应通过听课制度教学检查制度教学督导制度学习事务委员会制度主要教学环节专项评估制度多途径搜集各学院人才培养质量信息及改进实施情况持续跟进监督和检验评价结果用于持续改进的成效确保形成评价—反馈—改进的质量保障体系闭环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 评价过程记录和评价报告要完整可追踪由学院存档学校备保存至少8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每年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定期修订本次修订于2024年12月30执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