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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质量持续改进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21-10-1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要求,固化人才培养过程中持续改进工作机制,将师范类专业认证的持续改进教育理念落实到本科教育的全过程,进一步完善我校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工作体系,规范评价与反馈工作程序,形成运行、评价、反馈、改进的质量管理闭环,促进专业建设内涵发展和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人才培养过程中持续改进工作机制应基于课程评价结果、毕业要求和培养目标评价结果,包括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与教学、合作与实践、师资队伍教学能力、教学支持条件、学生发展服务体系等全方位的持续改进机制。

第三条 学校本科教学持续改进工作遵循针对性原则和发展性原则。

(一)针对性原则:凡是在质量监控与评价过程中出现的明显问题,必须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目标与方案,并在之后的教学过程中予以重点监控评价,形成闭环。

(二)发展性原则:持续改进工作应以教师教学能力的发展、教学水平的提高、教学质量的提升为导向,根本目标是实现师生共同发展。

第二章 工作体系

第四条 学校本科教学质量持续改进工作在校长和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在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各专业(系)负责人(主任)和热心本科教学、教学效果好的教师为成员的院级教学质量评价与改进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的教学质量评价和持续改进工作。

第六条 学校建立由学生评教制,教学督导制,同行教师与干部听课评议制,教学信息动态收集制,校友、用人单位、行政部门等相关利益方评价反馈制及第三方质量评价反馈制构成的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

(一)学校每学期期初、期中和期末定期组织学生对任课教师及其所授课程进行教学满意度反馈和教学质量评价。

(二)教学督导组代表学校进行日常教学质量状况的检查工作,对学校的教风、学风和管理工作作风进行督导。

(三)党政领导干部、同行教师等应按《辽宁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听课制度》的要求,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教学质量的调研与评价工作。

(四)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通过主任信箱、国家和省在线质量信息反馈平台收集质量信息。

(五)学校设立的本科生学习事务委员会的委员定期与不定期向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反馈教、学、管三方面的信息。

(六)学校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校友、用人单位、行政部门等相关利益方通过座谈、问卷调研等形式,对毕业5—10年的毕业生质量进行评价反馈;邀请校外专业评估机构实施学生离校五年内的评价,各学院要认真做好毕业五年内学生的跟踪评价工作。

第七条 学校建立由课程、专业、学院、学校构成的“四级”教学质量持续改进与考核体系。

(一)各课程在教学过程中都要针对质量评价反馈信息及时改进,在课程结束时对持续改进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教师所在系(教研室)审核。

(二)各专业建立“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年度自评报告制”,对专业教学质量状态作出小结,提出下一年度持续改进的思路,向学院提交自评报告并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教务处备案。

(三)各学院认真做好对本院相关专业自评报告的审核及持续改进的评估工作,在此基础上形成学院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方案,并向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教务处提交学院自评报告。

(四)教务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在做好各学院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实现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常态监测,完成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评估。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学校在教学质量监控评价的重要节点实施的主要评价工作程序为:

(一)开学第1周,全校中层干部联合检查开学初的教学运行质量。召开校教学督导组学期工作安排及研讨会,做好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运行的相关协调工作。

(二)第3周,教务处组织本科生学习事务委员会委员进行学期教学信息沟通会,同时开展专题教学问卷调查,获取期初学生对教学质量的评价信息。

(三)第9周,教务处、学生处、各学院分别召开学务委员及部分学生代表座谈会,获取学生对教学质量的评价信息。

(四)第9周至第11周,学校通过开展开放性听评课、问卷调查、专题调研及专题座谈会等形式对全校教学质量状况进行全面的评价。

(五)第16周至学期末,教务处组织全体学生进行学期网上评教(全面评价),对评教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六)学期末教务处组织以考试为主要对象的教学评价,重点评价试卷质量,通过考场秩序显现的教风、学风状况,最终结合考试成绩分布状况完成教学质量综合评价。

第九条 教学督导、学务委员、干部与同行教师应按照相关工作规程实施点上与面上相结合,定向与随机相结合的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并通过网络等多种途径向教务处及学院反馈。

第十条 学校鼓励学院和教师根据专业特色、所授课程性质与特点,配合教学改革实践自主设置评价指标,自行实施质量评价,促进个性发展。

第十一条 对于教学评价中反映出的教师教学质量问题,相关学院、专业应和教师本人共同制定改进方案,在学院、专业两个层面实施教学能力提升计划。对较为严重的教学质量问题,教务处可暂停其本科教学工作,由校教学督导组和相关学院共同制定限期整改方案,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期实现整改目标者,调离本科教学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对于教学评价中反映出的学生学风问题,教务处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学工部和相关学院,由学工部和相关学院负责实施学风改进提升计划。

第十三条 对于教学评价中反映出的教学管理及后勤保障服务问题,教务处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关改进工作。

第四章 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教学改进机制

第十四条 专业培养目标持续改进机制。各专业需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针对毕业5年左右毕业生的问卷调查、用人单位问卷调查,行业企业走访,行业及同行专家座谈,专业教师座谈等多种形式的调研活动,了解毕业生就业、发展情况和变化,了解用人单位的需求;基于此分析数据每隔两年对培养目标的合理性、达成性进行评价,形成专业培养目标调查统计分析报告,并针对反馈的不足和存在问题修订和完善培养目标,构建专业培养目标持续改进闭环机制。各专业一般2年一个周期进行论证与小的修订,四年一次大的修订。

第十五条 专业毕业要求达成评价小组对毕业要求校内课程定量评价、应届毕业生问卷调查结果和相关利益方评价进行分析,提出毕业要求、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整改方案。首先由专业负责人召集课程群负责人,根据整改方案的建议,对毕业要求及分解进行修订,优化课程体系结构和毕业要求课程支撑矩阵,指导教师修订教学大纲,教学目标与支撑指标点相符,教学内容能够支撑教学目标,教学安排和方法能保证学生可达成教学目标,课程考核方式合理可行且能支撑课程目标的达成。基于此构建毕业要求、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的闭环持续改进机制。

第十六条 课程教学环节持续改进机制。各主要教学环节根据质量要求实施教学任务,主要涉及课程教学、实验教学、毕业设计(论文)、考试命题、阅卷、教学文件整理等教学环节,确保各教学环节达到相应质量要求。

各专业在校院两级评价、反馈基础上指导教师做好课程教学改进工作。师资配备、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教材选用和建设的监控主要依托学校教学检查来进行,各专业根据检查结果进行整改;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践教学、毕业设计(论文)、考核方式等环节的监控,则采取基于考核成绩的课程目标达成分析和校院两级督导、领导干部、学生等的持续检查、监督和评估情况,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反馈,促进本专业各教学环节持续改进。改进流程如图:

第十七条 教师教学能力持续改进机制

1.针对不同层次教师开展分别新进教师岗前培训、教师教学技能培训、职业道德素养、教育教学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国际化能力等方面的能力培训举措。

2.通过实施青年教师深入基础教育一线,通过实习实践指导积累实践经验,丰富青年教师基础教育一线经历,提高实践能力。

3.落实教师课程教学质量持续改进各项工作,通过校院督导、领导听课反馈与指导,教师自身的总结与改进,不断提升课程教学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9日起施行,由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解释。